中國港灣是集團公司重要的海外發展平臺,主要業務和監督重點均集中在海外。為做好海外監督工作,中國港灣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境外監督管理要求,扎實做好境外廉潔風險形勢分析研判,聚焦“監督力量整合”和“監督質效提升”,努力在監督方式、保障機制等方面探索創新。
一、把握“3”個現狀,理清監督難點
中國港灣紀委立足平臺公司特點,結合近些年的監督管理實踐,總結把握境外監督的問題現狀和主要難點,并以問題為切入點,不斷改進工作方法,努力提升監督質效??傮w來看,境外存在政治氛圍“薄弱”、機構“分散”、人員“流動”性大的3個主要特點,受此“弱、散、動”特征影響,加之時間、空間阻隔和外事規定限制,境外監督的鏈條更長、對象更廣、任務更重,成本高、困難大。基于這一特點和現狀,我們認為,單靠紀檢監督的力量很難做到有效監督、全面監督,必須大力整合多種監督力量,形成監督合力,以此提升海外監督的質效和權威。
二、構建“1”套體系,聚合監督力量
為強化境外監督合力,中國港灣根據集團“四位一體”境外監督模式,結合自身實際,統籌“紀檢巡察、財務審計、合規”監督力量,同時增加“監督員監督”和“自我監督”,形成“4+2”的海外廉潔風險監督防控體系。2022年6月制訂發布了《中國港灣構建海外廉潔風險監督防控體系推進工作方案》和《任務分工》,明確了各監督主體(部門)的職責任務和工作協同機制,為推動監督資源整合,形成境外監督合力邁出了關鍵性一步。
三、強化“3”項機制,激發監督合力
(一)強化紀委統籌機制
一是突出紀委專責監督職能。在公司總部層面,成立反腐敗協調小組,紀委書記擔任組長,統籌資源調配、組織實施、成果應用等,牽頭協調黨群、紀檢、巡察、審計、財務、合規、監督員等監督主體行動,逐步構建做實“在公司黨委領導下,由紀委統籌協調、多種監督主體緊密協同、信息交流、成果共享、全方位的大監督體系”。公司紀委的統籌指揮,為有序開展境外監督、落實“4+2”的境外監督體系提供了前提保障。
二是打造聯合監督運行平臺。充分依托公司反腐敗工作協調小組,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聯席會議,各成員部門聚焦境外監督任務,排查分管領域的問題線索,研判形勢,評估風險,分析原因,查找漏洞,提出建議。這一方式,有效打破了部門墻壁,通過計劃共研、過程共商、問題共治、成果共享,實現了公司總部層面監督力量的橫向整合,有效提升了海外監督質效。同時實現了政治監督、經濟監督和業務監督一體發力,對境外監督的力度和效果顯著增強。
三是完善一線監督組織架構。針對公司境外機構沒有設置專責紀檢工作機構的情況,以靈活的形式推進設立境外區域監督組織,強化境外一線監督抓手。當前已選定2家境外區域機構,建立由區域黨組織書記、專職紀檢監督員、審計專員為一體的監督組,打造形成公司總部紀委—境外區域機構監督組-所屬辦事處/項目部專兼職紀檢監督員“兩級一層”的縱向貫通的監督體系。這一監督架構有效彌補了境外一線監督組織缺失、監督力量薄弱的突出問題,有效延伸和鞏固了監督觸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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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建立專責監督部門內部協調機制。發布《中國港灣專責監督聯動實施辦法》,專責監督部門之間按照“三統一”原則,即統一工作計劃、統一調配資源、統一工作標準,協同開展工作。如公司紀委統籌協調巡察和審計工作,在對同一單位巡察和審計時,境外機構只需報送一套檢查資料,巡察組和審計組共享共用,雙方同頻交流、相互啟發,更快、更準地研判問題,結論更加全面、客觀公正,整改和處理意見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,共同督促整改,促進問題徹底解決。這一模式集中了政治監督和經濟監督優勢,大大提升了監督質效,也實實在在減輕了境外機構負擔。
二是建立專責監督與專業監督協調聯動機制。發布《中國港灣橫向監督聯動實施辦法》,專責監督與專業監督部門之間按照“三互為”原則,即在監督工作中互為補充、互為基礎、互為支撐,協同開展工作。由于境外監督特點,境外問題線索核查是一項重難點工作,單一的函詢或在線談話有時難以徹底摸清問題,尤其是一些經濟問題、作風問題、業務問題相互交織的問題線索,針對這一情況,公司紀委抽調紀委辦、審計部、財務部的業務骨干成立核查組,赴境外一線開展現場聯合調查。在聯合核查中,紀檢人員側重對相關人員的訪談調查,財務、審計人員側重對業務實情的調查,在現場及時交流溝通信息,彼此互為基礎、互為支撐、互為印證,充分發揮了不同監督責任主體的專業優勢和特長,大幅提高了核查效率和質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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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強化與集團溝通協調。各專責、專業監督部門與集團對口部門加強溝通聯系,吃透把準政策要求,通過協同工作計劃、加強過程溝通、做好結果反饋等形式,推進監督管理工作上下貫通,促進監督防控體系高效運轉。
二是建立與分包局院的溝通協作。依托總包單位(港灣公司)與分包單位的合作關系,按照“共商、共監、共享”原則,共同商議海外廉潔風險監督防控計劃和實施方式,共同開展監督防控工作,聯動開展廉潔宣教、腐敗治理、案件核查、合規管理等,共同分享監督整改和成果應用情況,大力推進境外監督鏈條向基層、外圍延伸。目前該項機制尚在探索之中,有待進一步實踐完善。